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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品格和违反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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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3 12: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英国公民的配偶,可以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6(2)条,申请归化入籍。
背景
内政部就如何评估当时有效的“良好品格”中指出:
如果在提出申请之前的十年内该人不符合移民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以下条件,则内政部通常会拒绝该申请:
隐瞒或不诚实
不遵守《移民法》规定的任何条件
被发现未经许可在英国工作。
本案例中A先生的申请被拒绝了,因为在他提出申请之前的十年中,他在英国逾期居留,在此期间他没有工作的权利。
问题背景
A先生对该政策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法案已经要求申请人在3年或5年的资格期限内不得“ 违反移民法 ”,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定义“良好品格” 通过有效地将该法令规定的期限延长至10年,政策中出现了越权行为。认为这超出了议会赋予内政部评估品德的权力范围,因为议会已经在法规中规定了与违反移民行为有关的时间段。
法院的结论
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政府试图削减或否定主要立法所产生的权利,则政府政策可能是越权行为,并批准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
上诉法院的裁决也获得批准。该案证实,内政部在定义“良好品格”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并且该要求是强制性的,不同于该法案中的其他要求可以修改或放弃。
法院认为,该法第50A条对“ 违反移民法 ”一词进行了狭义和详尽的定义。可以总结为申请人在英国没有合法的居留权利。
其他违反移民规定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在英国工作)或某些犯罪行为(例如促成假结婚)将不在此定义之内,但与评估良好品格有关。做出首席判决的辛格大法官得出的结论是,一旦符合法定的最低入籍标准:
“……在法律上没有理由为什么内政部不能对违反移民法施加额外或扩展的要求,因为这是与更普遍的品格问题有关的问题。正如我已经提到的那样,要求内政部评估与该问题有关的所有相关情况”
良好品格的评估
当前的政策列出了在申请之前的10年内发生的各种移民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会导致入籍申请出于良好品格问题的拒绝。
A先生的决定清楚地表明,内政部对具有定义良好品格的广泛酌处权,意味着任何事情都是有可能的。这也是双向的评估,对“ 所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其中包括积极展示申请人良好品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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