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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海外的朋友,以后无需回国也能领取社保养老金啦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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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9 11: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消息17
移民海外的朋友们
76以后无需回国
也能领取养老金啦~
以前小辰常常看到有朋友再问39
“是不是移民后就不能领取国内养老金了”
67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实施〈中华人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等法律规条和规范性文件06
5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国内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一般情况下
申请人须在国内办妥退休手续
并取得发放养老金的帐户
而且就算出国定居人员入了外籍仍可领取国内养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
《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
退休人员加入外籍后,可继续享受相关退休待遇
不过,在以前
中国很多地方的退休人员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去进行集中认证
那些被子女接到海外养老的退休人士
每年要么损失一大笔养老金
要么就要纠结往返国内的事宜
实在麻烦
如果身在海外
办理的可能性近乎为零
如今,终于不用再折腾了!

▲人社部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7月5号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这意味着,退休人员终于不用每年到社保部门报到,“自己证明自己还活着了”。
过去,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类似“年审”,退休人员每年要到社保部门去“认证”,证明自己还活着,这样才能领取养老金,而且每一次“认证”的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果第十三个月开始没有“认证”了,就自动停止发放养老金。

人社部表示,将把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作为加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取消了资格集中认证后,应该如何杜绝养老金被冒领的现象呢?人社部表示,取消资格集中认证并不是说就不进行认证了,而是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和远程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让群众不用跑就能完成、开展信息比对认证。人社部将充分运用全面参保登记库、持卡人员数据库、就医结算数据库等已有监测数据,按月比对,分析判断领取人资格。

▲养老金认证启用“人脸识别”系统
针对在境外居住的人群
人社部也有考虑
人社部门还将积极推行异地居住的远程认证,使用网络、手机APP等方式,基于互联网的生物特征识别,使服务对象可以就近就地完成。对于在境外居住的,人社部门也会和有关部门磋商,尽快启动互联网视频认证。
关于中国社保16个常见问题
海外华人社保养老金,包括如何享受国内医疗福利问题一直困惑了很多人,根据中国侨网公布的准确数据来分析,中国公民,没有加入海外国籍,都可以按照流程申请养老金和福利。
1.关于华侨在国内就医有何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统一境内外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下称“统一收费标准”)。
境内外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自愿选择普通医疗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境外患者进行价格歧视。
有关部门接待的外国宾客、台湾同胞、澳门同胞、海外华侨和华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如需要在医疗费用方面给予照顾的,其费用由接待单位支付。在华外国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系统)及来华留学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和结算渠道不变。
2.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来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起补发。
3.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回国就医可享受何种待遇?
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
4.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能否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可以。
5.退休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否由他人代领?
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在确认表。

6.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因私事出境超过一年时间,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年时间,继续领取养老金时,须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经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审核的健在确认表。
7.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离境后,要求原单位支付各类费用的,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的规定,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馆或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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