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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人民”法院的庭审”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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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0 1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超志等人串通投标案自立案以来,一直都有湘潭县纪委监委领导胡亚湘(原湘潭县纪委、监委主任;现韶山市市委副书记)的干预下办案,前期在红网及强国论坛中也曾说过“按照湘潭县纪委监委主任胡亚湘的意思,湘潭县公安局把人关了,湘潭县检察院批捕了,静待湘潭县法院是否按照纪委监委的意思判决”,不出所料,湘潭县法院也庭审“执行”了,在判决中有多处违法违规和滥用权力的情形。
一、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湖南法院万场庭审直播月活动;为实现“公信力提升年”的工作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进一步深化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全面推进庭审公开,充分发挥司法公开平台的监督作用,2019年7月10日-8月9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庭审公开网、新浪司法频道联合承办,举行一场“湖南法院万场庭审直播月”活动;然而,在7月11日上午在湘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的(2018)湘0321刑初547号案件,诉讼参与人要求庭审直播,却上演了一场,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不直播,涉及领导多,涉及部门多,涉及人员多,涉及面广的三多一广的案件。
二、期间,诉讼参与人三次向主审法官咨询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事,主审法官第一次称庭审时没有同步直播,有录播;第二次向主审法官咨询,主审法官答复是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但不能提供给你;第三次向主审法官咨询的答复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故障,没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完全与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相违背,明显违法;
三、一审判决故意曲解、掩盖诉讼参与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观点,更是对习大大总书记所讲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嘲弄。四名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明明白白的意见是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且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不是本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没有达到本案所谓串通投标罪追诉的起点,没有串通投标罪的行为等等意见均被一审判决篡改成仅仅是“异议”;
四、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根据其他被告人的申请进行了相关的司法鉴定,花费了当事人的巨额费用不说,可是最后还是不予认定。且其不予认定的理由十分荒谬。鉴定人出庭后,经张律师当庭询问,鉴定人明确指出部分鉴定价值无法鉴定,且经过黄律师客观、公正的计算,损失应当是二十余万元,不应将该案中陈虎彪贪污受贿,后期招标单位私自新增(虚构工程量)的工程不应当计算在内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试问一审法院及主审法官,本案的价值是如何认定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朱某某的代理律师明确的指出,该案贪污受贿的行为一并列入了损失中,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是什么?且该司法鉴定拒绝向上诉人赵薇提供剥夺其质疑质证的权利。
难道是为了完成湘潭县纪委监委胡亚湘的指示还是其它原因?
五、庭审中辩护律师明确指出,该案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意见未在判决书中进行记录,且该项内容也称向湘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书记曹炯芳在问政湖南中反映,至今也未见回复。
六、在举证质证最后阶段,四名辩护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诉讼参与人赵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公诉人认为赵某态度不好,诉讼参与人的为自己辩解难道不应当吗?难道全部按照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要求的讲才是态度好吗?难道赵某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有错吗?
且四名辩护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对主审法官讲举证证据后面在向法院提供,既然有证据为何羞于当庭举证?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庭审相关规定,庭审流于形式。
七、湘潭县法院承办人在中国庭审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中止审理的通知,但诉讼参与人向主审法官索要中止审理裁定书时,主审法官称是程序上中止,很快就会开庭宣判,拒绝提供中止审理裁定,一个连裁定书都不能提供和公开的案件,审理和判决其违法性一目了然。
八、自中止审理以来,诉讼参与人赵薇多次向主审法官咨询何时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讲快开庭了,从8月初中止审理直至9月20日湘潭县法院通知判决书已经出来了,要求到县法院领取,在湘潭县法院4楼领取判决书后而判决书的判决日期是9月16日,且判决书诉讼参与人并未接到通知,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法律规定。
九、试问湘潭县法院及主审法官,邀请招标的单位是石鼓镇党政会议确定的,被邀请单位有没有再到招标投标代理公司进行串通的必要性?串通的意义何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吗?还是需要招标人的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好,再与招标人串通吗?难道这不违反常理吗?
十、一审判决的罪恶在于故意掩盖湘潭县委领导的决策、湘潭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为了完成“形象工程”不仅放弃监管职责而且指导推动支持石鼓镇政府拆分项目招投标,故意掩盖石鼓镇政府在招投标前已经决定了中标单位、已经串通好了中标单位的基本事实、客观事实,并且不遗余力地将上诉人抹黑成为决策能力比湘潭县委主要领导还要强、组织能力比湘潭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更强、操作能力比石鼓镇政府主要领导更强的“犯罪分子”,串通投标罪是结果犯,串通投标的结果已经出来,已经决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已经串通了而且无法更改还需要招标人的代理公司湖南君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再次与投标人串通吗?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从法学理论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中,均无法获得必须再次串通的可能性、必要性,也无法论证再次串通的违法性和犯罪性。湘潭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及其主审法官为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素材,为研究荒唐的运用法学研究提供了素材。
十一、请湘潭县法院依法公开(2018)湘0321刑初284号和(2018)湘0321刑初547号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判决书。
当前,正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第二阶段;上诉人坚信有党的英明领导、有上诉人视死如归捍卫法治尊严的决心和毅力,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一切腐败分子、一切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分子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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