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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海外的前香港居民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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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移居海外的前香港居民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权?

早期移居海外的前香港居民,所持有的是香港旧式身份证,能否享有香港居留权?
持旧式身份证的前香港居民,若你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出生而曾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你可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2(a)或2(b)段的条文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在你下次返港时,你可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向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提交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经核实你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后,你会被安排前往人事登记处办理登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手续。

如果你认为自己符合《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其他任何一项的规定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你亦可于下次返港时,向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提交申请核实资格。
香港移民永久居民身份会变无效吗?

香港移民永久居民身份会变无效吗?我们一起来看最新的政策

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会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凭藉下列条件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类别:
有关人士会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

(1)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如果有关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2)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上述第(1)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如果有关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有关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申请人能符合所有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3)
《入境条例》附表1第2(a)至2(e)项所界定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
如果有关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4)
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上述第(3)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但该子女出生时,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
如果有关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有关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有关人士能符合所有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5)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国籍人士。
如果有关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入境权

丧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仍可按照法例自动拥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他/她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特区,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任何人士如想确定他/她是否已丧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可向本处居留权组申请核实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以及是否享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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