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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A杰出人才不得不了解的三个移民问题-行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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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7 16: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主要规定
  (一)《美国移民与国籍法》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简要从三个方面对申请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条件进行了简要规定:
  1、申请人因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因杰出才能而获得国家或国际级荣誉,且申请人在该领域的成就能够被大量客观材料所佐证;
  2、申请人在获批进入美国领土后仍将继续从事发挥该杰出才能的领域;
  3、申请人进入美国后将给美国带来极大利益。
  (二)《美国联邦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则对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具体概念及所需材料进行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1、概念上,《美国联邦法规》将“杰出移民”定义为:申请人在自己奋斗的领域中成为少数的顶尖人才;
  2、申请人在提出EB-1A杰出人才移民时应当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在专业领域获得认可的国家或国际级荣誉的材料。这类材料标准主要分两种:
  (1)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性获奖证明;
  (2)以下十类证据中至少满足三类:
  (i)稍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在其领域内,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或国际级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内具有优异成就;
  (ii)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会员需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级专家评定在专业领域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
  媒体报道。专业刊物及大型商业出版物,或大型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道,或曾有大型媒体报道过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的成就;
  (iv)评审工作。在其领域内,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内的其他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v)原创性重大贡献。在其领域内,曾作出过科学性、学术性、艺术性、体育性或商业性的原创性重要贡献;
  (vi)发表学术作品。在所属专业领域内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大型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举行展览。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它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它展示活动;
  重要组织重要角色。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ix)高收入。在所属专业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他同行;
  (x)商业成功。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行成国际。
  二、美国移民局向申请人发送拒信或补件的规定
  (一)《美国联邦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如果移民局发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不满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认定为杰出人才的需要,那么移民官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向申请人发送拒信(初始证据未提交或已提交的初始证据不足都可能招致拒信);
  2、向申请人发送RFE(Request for Evidence)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证据;
  3、向申请人发送NOID(Notice of Intent to Deny)通知,明确该NOID发出的依据,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4、RFE和NOID都将会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并会明确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供的具体证据类型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交初始证据。如果是NOID,移民局还应详细说明出具该通知的依据。无论是RFE还是NOID都应当明确申请人回复的截至时间。RFE最长回复时间不得超过12个星期(84天),NOID最长回复时间不得超过30天。此外,如果该补件通知是邮寄给申请人,则申请人的回复时间额外增加3天,即邮寄给申请人的RFE最长回复时间可达87天,邮寄给申请人的NOID最长回复时间可达33天-行成国际。
  (二)移民局新政策
  移民局于2018年7月13日针对拒信和补件(RFE和NOID)的发布推出最新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randum),同时对《评判官手册》原10.5(a)与10.5(b)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按照最新政策,移民局对拒信和补件的发布明确为:
  1、拒信分为法定拒绝(Statutory Denial)和缺乏初始证据拒绝(Denials Based on Lack of Sufficient Initial Evidence)。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拒绝是评判官评估申请人提供的完备初始证据后认定申请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而直接否定其申请,而缺乏初始证据拒绝是评判官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初始证据中缺乏法定必要的材料,例如法定表格、法定证据缺失;
  2、如果评判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出示证据材料缺乏证明力或暂无法证明申请资格,那么评判官可向申请人发出补件。补件需要明确申请人已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的资格项分别是哪些以及不能证明这些资格的原因,同时指出具体需要补充的证据类型和补充截止时间。
  三、申请人收到拒信后的救济途径
  (一)向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3(a)(1)规定,对于移民局的EB-1A杰出移民拒信,申请人可向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需注意的是,该行政上诉有时效限制。申请人应自移民局的拒绝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申请(如果该拒绝决定是邮寄给申请人,则申请人的申请时间额外增加3天)。
  (二)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是“专横、韧性、滥用裁量权或未依法行使的”,则法院可以“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行政决定”。如果法院的行政决定“没有证据支持或者是基于法律理解错误作出的”,则法院可以认定该行政决定是“滥用裁量权”-行成国际。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整理现有材料及或有的新增加材料,重新向移民局提出EB-1A杰出人才申请(或重新选择NIW、EB-1C等其他移民类型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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